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代收代缴,是指代收代银行代理财政部门收取各项收费、罚款收入,代理执收罚单位收款及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章 代收银行
第七条 各代收银行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具体执收执罚工作需要,配合财政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合理地确定管辖行和代收点,加强其管辖行和代收点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缴款提供方便。
第八条 代收银行管辖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部门领取代收专用收据,并发放各代收点使用,做好收据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代收代缴款项的核算工作。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武汉市(× ×区) 财政局待结算款项专户--×××(执收执罚单位简称)分户帐”,用于核算代收代缴的各项 收费和罚款。
(三)负责及时向财政部门划缴集中的收、罚款项;
(四)负责编制收入收缴明细表和收入收缴汇总表;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凭证和报表;
(六)负责协调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落实协议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代收银行代收点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收收费、罚款项目的收款,向缴款人开具代收收费、罚款收据,做好收据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本行管辖行划转收取的收、罚款项;
(三)负责编制收入收缴明细表;
(四)负责向本行管辖行、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凭证和报表;
(五)负责落实协议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代收银行管辖行与代收点应在营业窗口或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代收专柜悬挂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代收标志牌;明确负责收费或罚款的收取、核算及解缴、管理的人员。
第三章 代收代缴协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商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具体代收银行后,三方应签订《武汉市××代收代缴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银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