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综〔1999〕593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区财政局,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其它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罚款的资金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现将《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罚款的资金管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罚款等执收执罚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依法委托银行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罚款和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收费、罚款”)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和按规定可直接收取的收费和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取罚款的收缴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罚款属财政性资金。实行代收代缴的收费、罚款具体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武汉市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罚款,由在汉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收银行”)代收代缴。全市各代收银行代收点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确定。代收代缴业务管辖行(指将各代收点代收的款项集中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在汉银行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商代收银行确定。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罚款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的,其具体代收银行及代收点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和代收银行,根据“就近、快捷、方便、网点多”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