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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关政策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关政策的批复
(武政办〔1999〕229号)


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委会:
  你委《关于对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税务扶持的请示》(武农管〔1999〕1号)已报经 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内从事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户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
  从事粮油交易的经营户所交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及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从事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的蔬菜业务所交的增值税,实先先征后返。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品的 免征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经营户,要逐步建章建制,实施查帐征收。
  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经营户,其各项地方税费原则上据实计征;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全额予以返还。
  对在该市场投资的企业、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有限公司 ”)、 经营户从事房屋出租(售)和其他非农副产品经营服务的营业税,均据实计征;土地作价入股 应征的营业税可暂不征收,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暂按房屋租金收入50%部分计征。市场每期建设工程在其整体交付使用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交 付使用后,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据实证征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或经营户的利润 所得,应据实计征所得税。如市场有限公司及经该市场管委会认定的市场建设、投资企业交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先征后返的照顾,所返还金额作为市国有资本金注入,用于该市场建设和发展。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其他未明确的仍按 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政策暂执行到2002年底,在该期限内如国家、省、市出台了新的政策规定,按 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该市场内实现的地方各税及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现行体制分别作为市级或区级财政收入,相应入同级金库。在上述优惠期内按政策应返还给经营户的税收,按规定入同级金库后 ,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次月通过该市场管委会返给经营户。在该市场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 ,对市场内实现的市级收入由市财政局按市、区各自持有该市场的股份和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市与?口、东西湖区分成。
  三、由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属地原则明确专门机构,对税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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