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法律责任公示。根据涉税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在涉税活动中的偷、抗、欠税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向纳税人公示。
第八条 文明办税公示。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服务承诺、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和廉洁纪律向纳税人公示,以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同时,还应对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执行公示制的机构,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以便于及时了解和监督公示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公示制的执行效果。
第三章 公示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结合,深度与广度的统一,对外公示的具体方式,力求新颖、快捷、实用。城区分局征收服务厅可采用电子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以及电视信息系统等先进手段进行。郊、县局和基层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形式进行包括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资料、手册、发公告、制作专题节目、设立咨询点开辟公示专栏等形式均可酌情采用。
第十条 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度由各分、县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公示的范围和地点为各级地税机关的征收服务厅,征收服务点以及担负对外执法的各税务所,包括管查合一,征管查合一的税务所和对各类市场管理的税务所、检查站、稽查分局(队)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切实搞好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局和各分、县局都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法规部门负责,征管、计财、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在推行税务行政公示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作好税收政策和办事程序的咨询、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的申请,承办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要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普遍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和工作忌语,征收人员要着装佩证上岗,稽查人员要持证稽查。要把执法公示制同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目标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以及文明单位创建等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章 公示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分、县局应定期对所属的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注意狠抓落实,并向市局定期报告公示制的执行情况,市局将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总结评比,并将此纳入整个法制工作和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