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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268号)


各分、县局:
  为了全面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地税执法行为,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的通知”精神,经市局研究特制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征管改革方案及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地税执法行为,增大执法透明度,有效处理征纳关系,推动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7〕277号文件精神和市人大、市政府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并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八字方针;坚持为税收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通过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推行,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税务执法程序的准确到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地税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

第二章 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要本着准确、简明、有效的原则确定,同时要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
  第四条 税收实体法公示。要将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税目、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征依据、纳税期限等予以公示,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征纳双方遵守执行。
  第五条 职责范围公示。应根据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公务员制度要求,将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明确地公示给纳税人,便于在社会的监督下更好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税收工作。
  第六条 执法程序公示。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减免缓(退)税、个体定税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向纳税人予以公示,以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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