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立案一经批准,由追错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责任认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应根据执法过错的后果、原因、性质、情节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两人以上的共同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辩明真相造成执法过错的,只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批准人对案件中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的执法过错,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在过错案件中坚持错误意见和起主导决定作用的行为人的责任;
(四)因案外因素干预致使执法过错的,应追究实施干预行为人的责任;
(五)对于任用不具备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委托人或用人失职者的责任。集体作出决定的,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九条 责任认定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提交追错委核准。
第二十条 结案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实的执法过错事实;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追错委根据责任认定过错,对应当追究执行过错的责任人,按如下规定办理或转交办理。
(一)告诫;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降职;
(八)免职;
(九)辞退;
(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对过错责任人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急需纠正执法过错行为的,由本级追错部门先行纠正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追错委对过错责任人造成的执法过错行为可作出下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