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41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各级追错委的职责:
(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
(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
(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第七条 追错委办公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