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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37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武发〔1999〕6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1998年以前和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在税款征收、开票、预算级次划分和入库办法上仍按现规定不变。
  二、各单位对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市级企业的注册类型认真进行核对,并对这些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按户、分级次、分税种、分类型单独列帐,年终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金库部门对帐。
  三、市级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市与区的分成数据由财政部门年终按文件规定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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