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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发〔1999〕6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建设经济强区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区级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区级经济的重要意义
  区级经济的发展是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要素重组、结构调整、经济整合的重要途径,是城市功能改善、提升、拓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区兴则市兴,区强则市强。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区级经济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强区建设目标。
  二、区级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区级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壮大财政实力为重心,坚持科技先导,坚持强区富民,大力发展特色,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加强市场建设,大力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努力实现区级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区级经济发展目标
  区级经济发展目标是:到2002年,全市13个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全口径财政收入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超过35%,大多数区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左右。
  四、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改革市、区财税政策。为确保实现2002年区级经济发展目标,进一步激励各区培植壮大财源,在保持现行财税体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现行市、区财税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1、1998年12月31日前兴办的企业,其财税关系仍维持不变。
  2、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市级企业,按属地原则,其缴纳的市级所得税全部归区,其缴纳增值税的25%以及营业税实行市、区分档分成。具体分成办法为:各区当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新办的市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市与区7∶3分成;增长20%以上,市与区6∶4分成;增长15%以下,市与区不分成。新办的市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入库级次按现行办法不变,单独列帐,实行年终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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