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主要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城市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核减各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取水井,已有取水井要逐步关闭。
第二十四条 永福园地下水库范围内,禁止新建取水井,已有取水井应严格控制开采量,限制地下水的开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调整开采布局,逐步核减各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有计划地对地下水库蓄水进行科学置换和补源,并定期监测水位和水质,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确保地下水库水量储备充足和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