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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的;
  (三)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对直接从河道、水库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批复后方可申请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第九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六)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城市取水许可控制总量时需要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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