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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烟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江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实现引黄水与当地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范围内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范围包括芝罘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含城市供水水源地)。
  第三条 城市水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科学引用黄河水,涵养保护地下水,对地表水、引黄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六条 城市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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