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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大沽夹河干流地下水补给区管理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缘外延500米以内。

第二章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总体规划,符合防洪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通畅。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利用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和其它有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并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跨汛期工程应同时报送度汛方案。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九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进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条 城镇、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在护堤地以外50至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加固堤防、整治河道需要占用的土地或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或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私自占用。

  第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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