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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江汀
2009年2月21日

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沽夹河管理,保证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沽夹河干流(不含门楼水库、庵里水库)河道、干流河道地下水补给区范围的工程建设、整治、开发利用与管理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大沽夹河河道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开发区、栖霞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段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段的实施。

  第四条 大沽夹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外夹河干流河道和内夹河干流河道。

  (一)外夹河干流河道自牟平区观水镇西留疃村西南,留疃河与取水河汇合口起至开发区入海口止(包括垂柳河、桃村河、楚留河、中村河、观水河、沐浴河、柳子河等7条支流与外夹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

  (二)内夹河干流河道自庵里水库大坝下游坝脚起,至其与外夹河汇合口止(包括豹山河、丰粟河、郭家岭河、韩家疃河、山东河、中桥河、高谷河等7条支流与内夹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

  干流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外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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