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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3、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特殊困难企业”经各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后须报“协调小组”核准。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二)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

  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的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的社会保险费

  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目前参加城保的补贴标准为334元/月,参加镇保的补贴标准为174元/月);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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