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便于操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把政府、部门、领导考评与日常数据分析、群众评议等结合起来,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考核,力求考核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工作实绩。
九、严格政务督查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政务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及政府部门要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对督查落实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在开展政务督查过程中,对以下情况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领导批示办理事项、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对所承担的落实事项曲解误办,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二)完善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制度。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纪行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调查属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十、加强政府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注重发挥督查机构作用。各地及政府部门要发挥督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督查工作人员要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做好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同时,在经费保障、列席会议、阅读文件、办公自动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重视督查队伍建设。各地及政府部门要配强配齐人员,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抓好政策、理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督查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
(三)严肃督查工作纪律。各地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职责、分工及要求,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对督查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压办、迟办、漏办等行政过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地及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断强化政务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