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
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每年的8月15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更改为“每年的9月18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袭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刊载、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