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代征人员工作证,并开具完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开具的除外)。
4. 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四)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机关、单位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积极配合协作的义务。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 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应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要积极探索推广税控装置,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否则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交通运输管理、海事航务等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必须审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征管,为税务机关提供办理缴纳车船税的相关场地及辖区在用机动车信息。
3. 房屋、土地、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 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完税作为必审项目。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6. 加强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完善税警协作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