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使用的综合利用原材料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准确明细核算,无法准确明晰反映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的;
2、综合利用原材料无合法凭证证明其取得数量的;
3、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单位化验等技术部门出具的配料通知书及生产车间的实际用料(投入产品)原始记录(或生产月报表)保存不完整的;
4、生产工艺或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仍与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相符的;
5、国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二)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停止或追回发生期已退税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某个时点未达到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比例的;
2、森工企业综合利用原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4、纳税申报不及时,发生欠缴税款行为的。
涉及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问题等需由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应同时提交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实材料按现行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三)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设区市国税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通知省经贸委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1、整改限期已到,仍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
2、整改限期已到,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的。
(四)凡发现下列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追回已退税款,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设区市国税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通知省经贸委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1、企业提供的账册等申报材料虚假;
2、发生偷税行为的;
3、生产工艺或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