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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1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审批的管理

  (一) 完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管理。

  新取得或证书到期重新取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应在申请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或减征增值税税款申报前 ,填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并附送下列资料:

  1、新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单位);

  2、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报告;

  3、近期资源综合利用所使用全部原材料具体名称、主要来源、取得方式和生产工艺(包括各项原材料比例); 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单位还需提供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评审的综合利用比例材料,按原材料重量或体积折算过程;

  4、主管国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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