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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471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确认的请示》(南国税发[2003]97号)收悉。

  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2003年投入开发无极灯新产品,已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外[1999]0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该公司开发无极灯新产品项目予以技术开发项目确认,该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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