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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508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南国税发[2003]119号)悉。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88年10月成立,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电池及电器具(属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该公司1999年8月吸收合并福建南平福盈电池有限公司后,注册资本为10198.75万元(约折1228万美元,为原注册资本),同时该公司以税后利润、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合计12422.9万元(约折1497万美元)转增注册资本,1999年11月该公司股东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本10553.45万元(约折1271.5万美元),以上两次追加投资累计形成新的注册资本22976.35万元(约折2768.5万美元),已于2000年全部到资并验资。追加投资额主要用于引进LR6/LRO3碱性锌锰电池生产线和引进绿色环保高新技术电池生产线,扩大企业规模。

  该公司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2768.5万美元)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1228万美元)的50%,追加投资开始获利年度为200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从2002年至200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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