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11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向福安化工厂收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a)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建省红炭山矿业有限公司向所属的福安化工厂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95万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红炭山矿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