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1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总局决定将《2003年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办理退(免)税手续。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