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5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程序,明确协查工作相关责任,进一步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协查岗位定人、定岗、定责
各单位要加强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证协查各岗位职责分明,并具体落实到人。协查岗位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需调离的应做好更换交接的备案制度。
二、规范协查查处结果的录入工作
1、各协查节点对本节点协查查处结果的补录入工作必须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如果因协查对方税务机关应出具而未出具纸质证明材料,造成我方无法查办,协查查处结果无法录入的,在发出索取证明(使用便函格式详见附件3)起一个月期限后,可将无法取到纸质证明材料的情况逐级上报,交由上级组织协调解决。各单位应认真按《协查查补情况报告表》(附件2)的要求填写2003年以前(含2003年度)的协查查处情况,并于2004年1月5日前由设区市稽查局负责汇总上报给省局稽查局。
2、各单位从2004年开始必须按季填报《协查查补情况报告表》,省局将结合各单位的协查准确率、回复率、入库率、档案管理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后按季进行通报。
三、协查案卷的档案化管理
协查案卷必须及时归档,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归口集中管理。
四、对《规程》规定的补充说明
1、《规程》中附件2所指的《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一式两份(征收部门一份,协查部门一份)。
2、对《规程》中附件4和附件6所指的《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和《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的制作,本着谁发起协查(或负责协查)由谁做台帐的原则,由发起协查(或负责协查)的部门负责。各协查节点的监控岗位应负责对台帐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