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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等关于加快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加快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紧急通知
(闽国税发[2003]28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厦门市贸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是指“截止2003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结转2004年的应退税款”。2003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毕,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免)税申报。因此,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关系重大,它关系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归还,关系到陈欠退(免)税税款的贴息,关系到地方财政的既得利益,关系到出口企业退税款的兑现。

  目前我省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的申报工作并不理想。2003年1至10月,全省累计出口近170亿美元,预计应退(免)税款125亿元,但截止目前,已申报的退(免)税款不足应退(免)税款的一半,为此,抓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的申报工作迫在眉睫。

  出口退税申报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出口企业不及时申报退税、资金紧张、退税单证回笼慢的问题,也有相关部门提供退税单证时间滞后,电子信息传送速度慢、质量不高的问题。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及时解决退税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各级国税、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部门,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既对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积极主动为企业解决货物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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