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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8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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