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4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宁德市国税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关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电闽财[2003]27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规定,同意对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所属的各分局、工程处和基地等单位(见附件)2003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以闽江工程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