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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购置母线槽等211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514号)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轻、微型汽车及其零配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2002年和2003年该公司购入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扣除有关税费后分别为4080982.91元和1286342.7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和2003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1632393.16元和514537.10元,分别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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