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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同上);

  4、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的饲料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复印件;

  5、饲料生产企业或上一环节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对象、销售品种、生产企业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内容证明;

  6、饲料产品进货发票复印件;

  7、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8、进口饲料经销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国外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可不必提供原件);

  五、免税资格年审办法

  (一)年审程序及内容

  1、取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填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30-10002表样),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市、区)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年审申请。经税务机关年审合格的纳税人,方可继续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对免税企业的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产品品种类别、免税饲产品抽检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对参加年审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县(市、区)国税局应在《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上签注审查意见。对年审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所有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并收缴《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4、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及对应的单位名称应列表上报),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各地年审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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