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
(通告〔2009〕4号)
为规范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协调,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或者利用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凡以任何形式利用标语宣传品介绍、说明、宣传自己或者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视为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固定宣传设施是指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用于公益宣传的设施。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申请单位使用。
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规格:长度(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