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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7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退税、会计和征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免抵退税单证的回收速度,使企业当年发生的免抵额尽可能多地变成调库资源,确保调库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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