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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9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莆田、漳州):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2004]80号),申请税前扣除用户欠费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40743727.68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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