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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民航公安机关《临时乘机证明》手续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民航公安机关《临时乘机证明》手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计收费〔2001〕424号 2001年5月15日)


中国民航云南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核价及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请示》(云航字[2001]10号)收悉。为方便旅客,并确保空防安全,根据民航总局关于对因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乘机人员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由民航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机证明》后,方可购票、登机的规定,鉴于你局下属公安机关在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时收取的手续费已经省财政厅、省计委云财规[2000]4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我省民航公安机关《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5元(含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所需人工、材料、照相、核查电话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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