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128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17号)收悉。
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批准成立于2002年10月,经营范围为“生产差别化化学纤维(锦纶丝)”,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
三条第七款项目。2003年12月该公司购买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蒸汽溴冷机、螺杆压缩机,设备不含税金额1362393.16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12月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544957.26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