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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计中介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逐步建立会计中介信用评价体系。各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以会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会计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将会计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会计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会计中介机构,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四)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会计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除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中介服务。

  三、促进会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五)放宽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

  引导和支持会计中介机构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优胜劣汰、做大做强。支持国内外会计中介机构与我市现有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对于引进的会计中介机构,可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强会计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会计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会计中介机构积极“走出去”。

  (六)确保会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选择会计中介机构提供会计中介服务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性和重大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暗中指定和强制指定会计中介机构;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质量过关、信誉优良的会计中介机构开展会计培训、经济鉴证、审计,以及各项财税政策落实的核查等业务。进一步扩展会计中介机构业务,开发新型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开展会计代理、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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