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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金鑫钨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金鑫钨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143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金鑫钨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按月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请示》(岩国税发[2004]27号)悉。关于福建金鑫钨业有限公司申请出口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问题,鉴于该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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