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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百宏经编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百宏经编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153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百宏经编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16号)收悉。

  晋江市百宏经编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于2002年8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高档面料、花边、花边布”,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三款项目。2003年9-10月,该公司以货币购进未使用的国产设备MRES41梳花边机6台、MRESF31/16花边机3台、MRES33梳花边机5台、HDSM1/130花轴整经机3台,设备总价13666666.66元(不含税价),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其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即5466666.66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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