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4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252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度第二批森林消防车指标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04)7号),现将我省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