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68号)
福州、泉州、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有关精神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及退库程序的补充通知》(闽财预[2004]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退库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4]54号)文件精神,为理顺关系,方便企业退税,现就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具体名单见闽国税函[2002]271号附件,以下简称“下移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移企业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统一由福州、泉州、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及下移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审核、审批,不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二、下移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仍按《关于原省国税局直属局、外税分局下移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27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3号)办理。对下移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的未退税款,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