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5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为切实将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计统司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文件的通知》(进便函[2004]15号)的主要精神转摘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免抵”调库。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与计统司将从2004年3月起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凡因“免抵”调库进度慢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大的或不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数额影响当期增值税收入的地区,可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海关统计数据中的进口料件的报关单信息或生产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数据,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调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