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158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莆国税发〔2004〕16号)收悉。
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于1998年5月,经营范围为“生产STN-LCD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柔性线路板及电子计算器等电子配件”,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
十一条第7款:新型显示器(平板显示器、显示屏)和第
十八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项目。2003年该公司购买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价税合计1231699.99元),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举范围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购买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492680.00元,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