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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建闽函[2004]4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并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税前扣除。

  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万元

行别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省合计(不含厦门)

1107

1617

城东

124

150

城南

55

50

城北

86

35

广达

68

90

泉州

254

135

漳州

104

145

南平

69

60

三明

59

65

龙岩

59

70

莆田

77

55

宁德

72

55

省分行本级

81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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