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莆田、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请求核定2004年度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管理费预算的函》(福铁经财[2004]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9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