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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情况检查的意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情况检查的意见
(闽国税函[2004]248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及我省的统一部署,省局检查组于2004年3月对你局所属计征局、龙海市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意见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漳州市国税局计征局

  1.双代手续费的支付与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1)2002年7月1日起至今,手续费的支取没有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为依据,而是以自制的“代征代扣支取手续费审批单”为依据。(2)未按规定的手续领取双代手续费,存在先预付手续费隔一年后才结算并补结报单的现象。如:该局2002年12月份应支付漳州市邮政局2002年全年代征手续费102.3万元,2002年12月份未办理结报手续就先预付30万元,2003年12月份又预付72.3万元,至2003年12月份才结算并补结报单。主要原因是未按规定通过“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支付和领取手续费。3)2002年8月份9号凭证收回一笔多转工商银行代扣手续费14111.61元,直接冲减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没有任何说明。

  2.代征协议方面存在的问题。(1)将窗口代开发票业务列入代征范围委托荣瑞、胜通两家税务师事务所;(2)2002年向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支付了代征手续费,但并未与该所签订过代征协议;(3)部分协议未明确手续费比例及支付方式;(4)市计征局与荣瑞税务师事务所签定的部分协议前后衔接不完善,在委托期限与代征范围上均有交叉。

  3.计统方面存在的问题。(1) 未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税收会计部门未将代征税款结报单和汇总表传给财务部门,原始凭证与汇总单不符。如:胜通税务师事务所2003年1月填报结报单564283.17,其中428818未统计在代征税款统计表中,结报单四联均装订在税收会计处;2003年2月的结报单120563.81第二联装订在4月份,所附的结报单与代征税款统计表不符。又如:荣瑞税务师事务所代征城西分局金峰代征的税款未加上,造成代征税款统计表中合计数比各项合计少,共6笔,其中:2003年4月征收一科少9687.76元;2003年5月征收一科少4973.96元;2003年6月份征收一科的少1788.32元;2003年7月份征收一科的少1332元; 2003年8月份征收一科的少2876元;2003年9月份征收一科的少988元。(2)征收三科代征税款统计表中的合计数为217459.74元,实际应为243307.74元(108161.3+25848+109298.44)。(3)代扣单位未填制结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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