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分[2004]4号)
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摘转如下:
一、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和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