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台泥洋屿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台泥洋屿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24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台泥洋屿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63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台泥洋屿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28号),同意福州台泥洋屿码头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