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298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请示》(漳国税发〔 2004〕96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8号)规定,同意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的368万元由县联社营业部和其下属基层信用社分摊(分摊表附后),分摊的折旧额从2003年起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