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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政和县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政和县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307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和县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4]53号)悉。关于卓龙国际进出口公司承包政和县外贸公司农副产品经营部,并以政和县外贸公司名义收购、报关出口货物以及申报退税的货物能否办理退税问题。鉴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承包经营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办理退税,且出口业务均以政和县外贸公司进行,借权、挂靠经营证据不足之事实,经研究,同意对政和县外贸公司2001年以前出口的货物,在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出口货源函调回函无问题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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