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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1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于7月10日前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检查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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